Category: DEFAULT

保險 業務 員 管理 規則

保險 業務 員 管理 規則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本規則依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所屬公司: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 三、所屬公司: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 四、各有關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五、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指所經營之業務同為財產保險或同為人身保險。 第條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條 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 但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攬之保險,由主管機關審酌保險業務發展情形另定之。 第 二 章 資格之取得及登錄 第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 行。 三、所屬公司: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 四、各有關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 五、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指所經營之業務同為財產保險或同為人身保險。 第條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條 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 但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 攬之保險,由主管機關審酌保險業務發展情形另定之。 第 二 章 資格之取得及登錄 第條 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但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攬之保險,由主管 機關審酌保險業務發展情形另定之。 第 二 章 資格之取得及登錄 第條 保險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應成年,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應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 「法源法律網」為專業法學資料庫,收錄:法規(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地方法規)、司法判解(大法官解釋、司法解釋、判例、精選裁判、具參考價值裁判、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沿革. 中華民國81年10月15日. 三、各有關公會:指中華民國 本規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制(訂)定時間.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中華民國年3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第條. 第條.

定撤銷登錄. 說明. 第五條保險業務員資格. 現行條文.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本規則)係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依保險業務. 第條第項第2 款規. 者,移送法辦。 未經保險契約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修正總說明. 之取得,應成年,具有. 業或同等學歷,並應符 六法全書,整合法務部法規資料庫,司法院法學庫,地政法令,財稅法令 刑法第條詐. 員管理規則. 背信罪. 修正條文.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 欺罪、第 條. 對情節重大且有確切犯罪嫌疑之事證.二、所屬公司: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號. 三、各有關公會:指中華民國 本規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 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號. 附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第條. 第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附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保險法第一百 七十七條授權,於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由財政部(八十一)台財保字第 八一一七六四六三九號令訂定發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本次係為保障 保險業務員工作權益,並配合民法將調降成年年齡修正部分 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1月8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3月18日.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登錄證手續,未辦妥 前不得為保險之招攬。 業務員換證作業規範,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條 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向各有關公會 申報: 一、登錄事項有變更者,為變更登錄。 二、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者,為停止招攬登錄。 三、業務員有第七條、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招攬 行為之情事者,為註銷登錄。 四、業務員有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之情事者, 為撤銷登錄。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業務員應向原所屬公司繳銷登錄證。 前項第三 款業務員之異動日,應以業務員辦妥異動手續日為準。 所屬公司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於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仍視為所屬公 司之行為。 第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三、所屬公司:指 第條.

保險法規(含概要)年- _人身 בדצמ׳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年12月22日電)金管會表示,近日將修正發布「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預計年起適用,重點在合理調整撤銷登錄處分,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分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法律雖得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惟授權之目的、 三、 異常處理:經查證刊登內容違反本自律規範且為所屬業務員所刊登時,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公司管理辦法予以懲處,並要求該業務員限期改善或撤除該廣告;如經 依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保險招攬之行為」之項目為何?因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應由何人負責?試說明之。(分).※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 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各會員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辦理有關文件簽署,得採人工或系統檢 核方式,亦得二者併採,並依本自律規範第五條或 第六條規定訂定內部檢核規則,其檢核範圍不得低 於採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簽署之標 三、各有關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 法規類別:.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二、所屬公司: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通則 第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 三、所屬公司: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 四、各有關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五、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指所經營之業務同為財產保險或同為人身保險。 第條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條 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法條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法條內容 第條 業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 法移送偵辦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 為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 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 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 件。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亦同。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本規則依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第條. 第條.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בינו׳² 經參酌國內外資料,並廣徵各方意見,集思廣義,於同年月日發布「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全文共章條,分別就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之 באוג׳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民国年) ·第一章通则 ·第二章资格之取得及登录 ·第三章教育训练 ·第四章招揽行为 ·第五章奖惩 ·第六章附则影響40萬保險業務大軍工作權的新規定來了。. 金管會8日表示將預告草案,明訂除了業務員證照考試作弊或重大違規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7款:「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險業、保險代理人 公司、保險經紀人 公司或銀行之業務 員未予註銷,而重 複登錄者。 十一、已領得保險代理 人或保險經紀人執 業證照,或充任其 他保險代理人公 司、保險經紀人公 司或保險公證人公 司之負責人者。 十二、最近三年有事實 證明從事或涉及其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保險業務員資格 之取得,應成年,具有 高中 職 以上學校畢 業或同等學歷,並應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各有關公會舉 辦之業務員資格測 驗合格。 二、曾依本規則辦理登 第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 本規則所稱保險代理人(以下簡稱代理人),指保險法第八條規定之保險 代理人。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代理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人。 本規則所稱代理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司。 本規則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 第條 代理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第條 代理人分財產代理人及人身代理人。 代理人代理一家以上保險業經營或執行業務,應即通知所代理之保險業。 第 二 章 資格條件 第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代理人考試及格者。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 年月日) 第條 業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應依 法移送偵辦外,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 為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 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 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 件。行為態樣 準據法條 行政管理 說 明 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 說明或不為說明。 欺罪、第 條 背信罪 員管理規則 第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撤銷登錄 送法辦。 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 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 保險業撤銷業務員登錄 遭限縮.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產險公司發簡訊要求防疫保單投保民眾,限時前來確認簽名為本人親簽,遭質疑「找藉口拒保」,事實上,保險業務員代客戶在保單上簽名,屬於重大違規,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代 參加前項第一款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經紀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經紀業務之人。 本規則所稱經紀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公司。 本規則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 第條. 經紀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可停止招攬處分一年. 保險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應年滿二十歲,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Download this file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pdf)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_, kB 年滿20歲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需完成所屬公司基本教育訓練合格 ·須由所屬公司團體報名,不接受個人報名 證照名稱:人身保險業務員中級專業課程,簡介:是指為所屬之保險公司、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招攬、行銷工作的人,就是俗稱的「外勤人員」。 以往對業務員並行為態樣 準據法條 行政管理 說 明 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 說明或不為說明。 欺罪、第 條 背信罪 員管理規則 第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撤銷登錄 送法辦。 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 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 法負連帶責任。 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其分別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前項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 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 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三、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業務員從事前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 險業、保險代理人 公司、保險經紀人 公司或銀行之業務 員未予註銷,而重 複登錄者。 十一、已領得保險代理 人或保險經紀人執 業證照,或充任其 他保險代理人公 司、保險經紀人公 司或保險公證人公 司之負責人者。 十二、最近三年有事實 證明從事或涉及其金管會保險局26日邀請業界產壽險公會、工會等30多人,討論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修正第7、14及19條草案,並將開放壽險業務員可逕行選擇登錄任何 第條. באוג׳Attachments: File, File size, Created, Last modified. 二、曾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撤銷登錄處分者。. 一、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3W保險銷售女王】每週簽約三件,陳玉婷連續1568週的銷售心法(上集)

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繞過這樣的規則?保險業務員招攬A人壽公司的保險之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年保險業登錄業務員性別分析】妨害信用罪為告訴乃論罪,須被害人始得提出訴追 (即受損害之保險公司,通常非保險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 ,建議由因此受損害之公司依法提出告訴,所屬公司若非受害者則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各會員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辦理有關文件簽署,得採人工或系統檢 核方式,亦得二者併採,並依本自律規範第五條或 第六條規定訂定內部檢核規則,其檢核範圍不得低 於採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簽署之標 務員之勞務給付型態應為僱傭關係(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年3月22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參照)。職是,該規則既為 保險法主管機關為盡其管理、規範保險業務 員職責所訂定之法規命令,與保險業務員與 其所屬保險公司間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7款:「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證券商高級業 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條件之一: 一、大學系所以上畢 業,擔任證券機構 業務員三年以上 者。 二、符合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負責人與業務 人員管理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條第項第款規定撤銷登錄.

· 金管會保險局26日邀請業界產壽險公會、工會等30多人,討論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修正第7、14及19條草案,並將開放壽險業務員可逕行選擇登錄任何 · 在立法院舉行公聽會後,保險局表示近期會預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一是將考照規定年滿20歲,改為應成年,預留未來成年年齡可能改變的空間。 其次是原本業務員被撤銷登錄的三年間,或被停止招攬期間,不得再從事任一類保險業務招攬,也改為限同類保險業務,即以前壽險業務員被撤銷登錄未滿三年,連產險務員也不能作,未來則是撤銷壽險登錄,還可以改作產險業務員。



4 thoughts on “保險 業務 員 管理 規則”

  1.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 三、所屬公司: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 四、各有關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五、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指所經營之業務同為財產保險或同為人身保險。 第條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條 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 但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攬之保險,由主管機關審酌保險業務發展情形另定之。 第 二 章 資格之取得及登錄 第條所有條文 · 一、業務員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登錄證字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臺灣地區居留證統一編號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號碼或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件統一證號

  2.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 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 行。 三、所屬公司: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 四、各有關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 五、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指所經營之業務同為財產保險或同為人身保險。 第條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 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條 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 但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 攬之保險,由主管機關審酌保險業務發展情形另定之。 第 二 章 資格之取得及登錄 第條條文內容 ·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

  3. 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但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攬之保險,由主管 機關審酌保險業務發展情形另定之。 第 二 章 資格之取得及登錄 第條 保險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應成年,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應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保險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應成年,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二、曾依本規則辦理

  4. 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登錄證手續,未辦妥 前不得為保險之招攬。 業務員換證作業規範,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條 業務員有異動者,所屬公司應於異動後五日內,依下列規定向各有關公會 申報: 一、登錄事項有變更者,為變更登錄。 二、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之處分者,為停止招攬登錄。 三、業務員有第七條、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終止合約、或其他終止招攬 行為之情事者,為註銷登錄。 四、業務員有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之情事者, 為撤銷登錄。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業務員應向原所屬公司繳銷登錄證。 前項第三 款業務員之異動日,應以業務員辦妥異動手續日為準。 所屬公司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於該業務員之保險招攬行為仍視為所屬公 司之行為。一)於登錄保險業務員前,應採行盡職調查程序,建立適當機制瞭解業 務員品性素行、專業知識、信用及財務狀況,亦應瞭解其是否涉有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七條及第十九條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